事项名称 | 全盟学习使用蒙古语文表彰 |
事项类别 | 行政奖励 |
编码 | d_bm_mmw/2017-00018 |
实施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内蒙古自治区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奖励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分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种奖项。第三条:对学习使用蒙古语文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第九条: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对学习使用蒙古语文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活动,每5年为一个周期。 |
责任事项 | 1.准备阶段责任:盟级民族工作部门和盟级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共同提出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经盟级学习和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报盟行署批准后,由盟行署办公厅下发评选表彰通知。 2.审核责任:对由各旗县市及单位上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资料,由全盟学习和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再次审核。 3.公开、公示责任:对拟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命名的全盟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方文字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