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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盟四家单位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称号

来源:盟民委 作者:盟民委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12月26日,国家民委网站发布《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的决定》,决定命名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小学等198家单位为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兴安盟检察分院、、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义勒力特嘎查、盟公安消防支队、盟公安边防支队四家单位榜上有名。截至目前,我盟共有8家单位成为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立足我国国情,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自2013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全盟各地各部门积极落实“守”的责任,树立“望”的意识,弘扬“相助”传统,将创建工作融入全盟工作的各个环节,覆盖到全盟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形成了“户户是重点、人人唱主角、一街一特色、一乡一品牌、行行有典型、村村出模范”的生动局面,在全社会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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